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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s & Probate

2004年,加拿大国税局(CRA)针对纳税人公司斯威夫船公司(”斯威夫船”)在1997年至2001年的纳税年度提出了证书。然而,斯威夫船对这些证书提出了异议,并表示该问题必须通过审判解决,因此与CRA在税务法庭达成一项协议,要求将此事提交给税务机构重新考虑和重新评估。

国税局随后试图扣押公司的资产,包括车牌,基于这些证书。作为斯威夫船公司的律师,我提出了一项动议,要求禁止国税局这样做,直到法院确定这些证书的有效性。当加拿大司法部(DOJ)的律师和我出席联邦法院时,布兰查德法官(Mr Justice Blanchard)表示,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在RJR MacDonald诉AG [1994] 1 SCR 311(”RJR”)案中所规定的三部分测试,即a)存在需要审判的重大问题,b)如果不批准停止令,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以及c)方便性的平衡倾向停止令。

这个普通法测试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已被应用,因此RJR案并没有创造新的法律,而是执行了普通法。对于测试的第一部分,司法部承认存在需要审判的重大问题,因此该要求得到满足;对于第二部分,司法部表示不可能存在无法弥补的损害,因为公司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然而,布兰查德法官判决说,如果国税局扣押车牌,将会摧毁该公司,损害赔偿无法真正补偿永久性损失。然后,他转向测试的最后一部分,表示停止令有利于平衡,因为公共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税务法院确实希望进行重新评估,而如果扣押车牌,该公司将会被摧毁。

因此,布兰查德法官下令停止执行,但他还下令斯威夫船公司不能处置任何资产,包括车牌。他还附加了其他三个条件,即1)在10天内,该公司必须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质疑证书的有效性,2)该公司必须迅速在联邦法院和税务法院采取行动,以及3)该公司必须在10天内向国税局支付13,590.13加元,双方都同意这是应付的款项。如果未能履行上述要求,国税局将有权在联邦法院提出适当救济的动议。

然后,加拿大国税局提起上诉。

他们上诉的一个理由是所得税法是一部完整的法典,联邦法院无权干涉。这个理由在第一次听证会上从未提出过,而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予以驳回,因为公共利益要求一个统一的法院体系。在这样做时,他们引用了最高法院在维护方式员工联邦太平洋系统联合会诉加拿大太平洋有限公司 [1996] 2 SCR 495中的观点,那里的麦克拉克林法官(当时的名字)说,在存在空白的情况下,法院必须拥有提供适当救济的权力,否则就将把法治减少为一个拼凑的系统。

司法部上诉的另一个理由是说皇冠责任和诉讼法(CLPA)阻止法院对停止令进行裁决。法院裁定这是一个复杂的论点,而加拿大国税局起初并没有提出这个论点,由于国税局没有提供案例法,法院不会考虑它。此外,在这样做时,司法部与之前在联邦法院的立场相矛盾,表示政府可以扣押资产,但纳税人随后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最后,他们一致驳回了上诉 – 如果我记得正确,这次听证会持续不到一小时。而且这是我第一次上诉案件。